如果健康告知出了问题,祭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没用
鲸鱼过去写了不少关于重疾险、医疗险的文章,几乎每次都会强调「健康告知」的重要性。
咱们不怕身体有毛病,就怕在投保时刻意隐瞒了身体的一些异常情况,眼前保险是买到了,但最好别理赔,否则理赔金没那么容易拿到手。
恰好昨天在小她翻看帖子,发现了这个话题。
突然想起曾经有个朋友问我:
「保险里不是有个叫‘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吗?只要投保超过两年后再出险的,保险公司不想赔也得赔。」
按照他的理解,好像就算在「健康告知」的环节中没有如实告知,只要熬过了2年,之后出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赔。
两年不可抗辩真的这么「利好」我们被保险人吗?有了这个条款就可以不用如实告知了吗?今天呢,鲸鱼就来跟大家说说关于「两年不可抗辩」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是这么写的: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里的「保险人」指的就是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足以解除合同的事由,那么保险公司可在自发现合同解除事由后30天内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的2年后,才发现足以解除合同的事由,那么此时,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可能这就是很多销售人员跟我们说的「两年之后都能赔」的立足点吧。
但是!
人家《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后面还说了: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前面说了保险公司自签订合同的两年后不能主动解除合同,打碎了牙也得往肚子里咽,但是我们必须弄清一点,这里的不解除合同≠不能拒赔。
如果投保人是故意隐瞒病史,那么保险公司非但可以不理赔,而且还可以不退还所缴保费。
狠吧。
可谁让你故意隐瞒不说呢?
鲸鱼举个例子
2015年,王某被确诊患有肝炎;
2016年,王某投保了某重疾险,但是并未告知自己患有肝炎的事情。保额30万,每年保费2500元,每年1月份缴费;
2019年3月,王某因确诊罹患肝癌,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金;
同年4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不退还王某所缴保费。
案件中,王某在明知自己曾被医院确诊为肝炎的情况下,依然带病投保并故意隐瞒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主观上,王某存在骗保的动机,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30万保险金,并且 5年中所支付的1.25万保费也打了水漂。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确实可以保护我们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但如果自己存有侥幸心理,在健康告知时有所隐瞒的话,祭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不管用。
因为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会通过各种方法查你的病史,比如通过社保、新农合查你的医疗记录;通过医院,尤其是二甲、三甲医院,查你的就诊记录;甚至你在私立医院或者私营的体检机构进行的体检,也可能被查到。
所以,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故意隐瞒,也别为了赔偿而有病拖着不治,最终很可能无法得到赔偿,甚至陷入官司纷争,何必呢?
当然了,因为我国大陆地区的健康告知采取的是「有限告知」。
也就是说,健康告知的页面里,保险公司问什么你就答什么,有就选「有」,没有就选「没有」。有的健康告知里还会询问你的现病史和既往病史,这些通常都是有时间条件的,比如过去两年,我们要看清楚自己曾经患病是否在那个时间里面。在,就选「有」,不在,就选「没有」。
最后,鲸鱼还想说,连90后都不敢看体检报告了,可见年纪越大,身体上的小毛病越多,所以也建议大家趁着自己身体还健康,早点为自己和家人配置好重疾、医疗和寿险,否则年纪大了之后很多保险就买不了了。
谨记:
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告知不如实,理赔两行泪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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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destinymydestiny引用 @ 欧巴尼 @ 欧巴尼 的话:哈哈和我第一次感觉的一样等待期的疾病又痊愈其实说不说都行~但是说了没事是最好的结果嗯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