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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办案札记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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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inuo   ailinuo 2022-01-21 15:56 阅读(2165)

文/ailinuo,原创,只授权她理财,未经本人允许,禁止转载,本篇涉及本人处理的法律实务分享,擅自转载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本篇:婚姻、继承相关

案例三:离婚+追索夫妻间借款

当事人委托了我们起诉与她老公离婚,为方便叙述,下面直接称呼“女方”或“男方”,原来男方背负巨额债务后某天出门后再无音信,突然失踪已逾两年,女方背负生活和照顾女儿、赡养老人任务,苦不堪言,不堪重负之下于是诉请离婚,要求婚生女儿由其抚养,除支付女儿抚养费外,要求男方偿还从女方处陆续借走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合计40万元款项。

分析: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应当先通过调解,本案在调解期限内联系不到男方,于是调解期限一过就转正式诉讼了,本案中,男方失踪两年多,也即男女方实际已分居两年多,感情早已破裂,女儿一直由女方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女方诉请离婚以及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和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被法院支持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有争议和需要法院进一步审理的是女方要求男方偿还的借款问题,有人会问夫妻之间签订的欠条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可否凭借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答案是可以的,法院会重点审理款项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当然,老话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会发生无数的往来款项,要查清借款是否真的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难度是比较大的。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一开始建议当事人的是先起诉离婚,之后再来处理债务这件事,先把离婚这个判决确定下来,以早日和女儿回归自己正常的生活,但当事人非要一起起诉,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我们也预先提醒过她这样一起起诉可能存在法院无法查清款项是否属于当事人一方财产而导致整个诉审理上复杂冗长,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案例四:按份共有产权人继承人继承问题

这个公益咨询来自我志愿服务一直帮扶的一个W阿姨,W阿姨腿脚因事故致残,丈夫又患有心脏病,两个孤寡老人一直是我们志愿服务队伍关照和帮扶的对象,阿姨和叔叔之前所住的房子是阿姨去世的母亲留给她们五个姐妹的,母亲去世后,五个女儿也按照每个人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做了公证,W阿姨的大姐前段时间过世,留下一个30来岁的儿子L(有智力障碍,未婚),不知公证和继承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也结合公证处朋友的答复给予了回复:

1、首先,去世的产权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公证继承该产权人的房产份额,具体就是把已故产权人的份额再进行分割,确认每个人的份额,在这个案例中,阿姨的大姐只有一个儿子,丈夫已经过世,《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因此,L有权继承属于其母亲的全部份额,即20%的房产产权份额;

2扩展来说,如果这个案例不只有一个继承人,比如除了L还有另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若要想把按份产权人名字改成L的名字显示在公证书上,可以L作为名义产权人登记于权属证书上,另外的继承人放弃名额,折算成金钱补偿给他们。
3、之后,需要去房管局改名换证,但如果房产其他产权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换证这一步就无法操作了。

备注:继承案件本人较少接触,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也请财蜜们探讨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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