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动者都必须知道的那点事:加班费
最近处理的一起要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件,我作为劳动者一方,后天去顾问单位,我又作为顾问单位一方处理他们单位的纠纷,感觉角色转化有点应接不暇。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真真的是最琐碎、最考验功夫的一门学科,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但是又不得不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要修炼的科目。
一、工作时间
我们都知道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一周不超过40个小时;
但是这是标准工作时间,不定时的和综合工时工作制时间的总数是按照周、月、季、年来算,总的也不能超过21.75天。
从企业角度来说:如项目时忙时不忙的,建议采用不定时或者综合制,但是必须要去当地人社局备案,这个备案还是审核的比较严苛。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做好工作完事,法律最后还是会保护你的。
二、支付加班费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从上面的法条内容看出:
1、标准工作制就按照此条来履行。
2、不定时和综合制的按照标准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2种标准来支持。
3、比如周末加班,如果是调休了的,那么不管是哪种制的休息日都不给加班费了。
4、其次我们的工资条上加班费的依据中如工资太高很多都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核算,但全国各地不同,以实际地域为准。
三、有关诉讼时效
这块很乱,全国都不统一,成都地区只支持离职往前推1年的加班费,再往前的不予支持了。
如果公司拖欠你加班费,请你从加班的那一天起就引起高度注意,搜集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要等着离职了再算账。
又研究了一晚上的法律,写了一篇代理词,用脑过度,晚安啦。
这不能以调休来补偿哈,必须三倍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