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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律师在成都

因装修合同而“扯经”,房租损失会得到支持吗?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和房子有深深的缘分,不管是结婚、生子、孩子上学等,我们总是会有买房的需求,买房后随之而来的会有装修的问题。

 最近笔者处理了一起装饰装修的合同纠纷,这个故事是这样的。A君和花园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花园装饰公司需要对A君的房屋进行装修,包工包料,合同签订的很顺利,但是在装修过程中,因为花园装饰公司的无故拖拉,以至于只需要2个月完成的工作整整做了1年,好不容易完工了,发现卫生间的外立墙面气泡,反碱,A君要求花园装饰公司进行整改,花园装饰公司直接拒绝,为此A君不得已将花园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

#01A君诉求

1、A君要求花园装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及整改的费用。

2、因整改花费时间而导致房屋无法出租的损失。

#02涉及问题

逾期完成的违约金及整改费用没有争议,但房屋无法出租的损失是否应由花园装饰公司承担?

#03相关案例

为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有案例支持了这一诉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川01民终3049号本院认为:肖某林未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某东主张的工程延误的违约金7162元及因迟延装修导致张某东在外租房所产生的租金2686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肖某林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对这一诉求予以维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川01民终3428号本院认为:其中租金损失及物业费损失,陈某艳举出的同小区同户型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费收据能够证明租金的标准和物业费标准,如王某涛按期完工,则陈某艳能获得前述租金收入,也能减少物业费支出,故租金损失及物业费损失系陈某艳的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王某涛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结论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预期利益或实际发生的损失如房租等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05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06温馨提示

1、装饰装修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经历的一部分,不管是装修公司还是业主都应该按照合同认真履行,用诚心换诚意。

2、作为装修公司,应该规范我们的装饰装修合同,招聘固定的装修工人,购买社保,避免工伤。

3、作为业主,应该寻找正规的装修公司,签订正式的装修合同,特别是验收、质量、售后条款更是要认真对待,避免支付了装修费却换了无尽的麻烦,甚至到了诉讼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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