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心中的前提,不过是我手中的技巧
最近上映的电影《看不见的客人》,一起凶杀案的真实情况竟然呈现出了四个版本。
前三个版本都有自己无法回避的漏洞:第一个版本是无法回答为何去那么远的地方幽会,第二个版本无法解决密室逃遁难题,第三个版本是无法改变男孩母亲并不在场的事实。
这些漏洞通过律师之口雄辩地抛掷出来,仿佛乱石破空,让说谎的人无所遁逃。电影最后几分钟,男主角被扯下了伪善的面具。观众拍手称快者众,大家都为找到了真相、抓住了真凶而鼓舞。
但是,这真的就是真相吗?如果律师继续她的攻讦,调换一个关键因素,例如在男主指出的地点根本找不到消失的车辆和男孩的尸体,故事是否还会有第五个版本?
回望过去,前三个版本之所以会给我们逆转的感觉,是因为我们预设了前提:男主角是无辜的。所以男主角露出狰狞的犯罪嘴脸时,我们觉得天旋地转。如果我们一开始便认定了男主角是罪犯,那么我们看电影时的心态就会完全不同。
无论是我们的现实世界,还是人心,抑或虚拟世界,隐藏的信息永远比展露出来的多得多。我们以为找到了真实,其实不过是预设了一个前提,然后拼凑出一个各方都能给接受的说法罢了。
二、180万的真相(一)
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委托人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控股股东三年前向他借款180万,至今未还。为此,两个公司的人还在B公司厂房里大打出手,公安都出动了,有案可查。现在,委托人希望通过诉讼要回借款。
我们代理了案件以后,调取了公安的出警记录,的确记载双方打过一架,理由是金钱纠纷(没说明金钱到底是什么性质)。我们准备了180万的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后,如期开庭。
谁知庭审过程中,B公司控股股东一口咬定这是租赁纠纷,那180万是A公司支付给 B公司的租金。他说A公司三年前租用B公司的厂房,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为了避税,均没有通过对公账户走账,A公司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转款,B公司通过这位控股股东私人账户收款。
签订合同之前,A公司没有实地考察过厂房,签完合同才耍赖说厂房根本没法用,所以A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B公司没同意。双方之间多次协商未果,现在A公司把租赁合同说成了借款合同,纯属说谎。
双方之间对于事实的描述出现了惊人的差异,究竟谁说的是真的?
令人咋舌的是,B公司控股股东口口声声说这是租赁纠纷,但是能够提供的所有证据只是一份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是的,只有一份租赁合同,而且还是复印件,原件都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复印件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但是本案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所以租赁合同相当于无,没办法证明租赁的法律关系已经建立。而且他主张这是租金,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公司之间的租金却从两个私人账户走帐,因为法律严禁以此逃税的行为,他们当庭哑然。然后,这个案子我们胜诉。我们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到了180万。
(二)
完美收关?
其实,案件主要事实完全相反:委托人找到我们,说这是一起租赁纠纷,他手里的证据只有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在他希望要回这笔租金;我们认为虽然委托人肯定地说这是租赁纠纷,但是有用的证据根本没有,即使有也对委托人不利:因为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委托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法院都无须审理,只要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委托人的诉讼可以被立刻驳回。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该怎么办?是放弃这个案件,告诉他你没戏了;还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奋力一搏?
你希望你花钱聘请的律师是为了你绞尽脑汁解决问题,还是跟其他所有人一样以道德捍卫者的角色劝你认命?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当事人,无论是对方律师还是检察机关,没人说的话一定是真相,大家都有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掩盖、夸张、扭曲事实是人之常情(不一定正确)。甚至很多时候,一个人篡改事实他自己都察觉不到,因为大脑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已经启动了遗忘程序。
因此作为律师,我们从不相信身处某个地位的人说的话就一定是真实的,尤其是我们的当事人。
综合分析了案情后,我们舍弃了租赁纠纷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自己都无法证明这个事实,我们拿什么来说服法官呢?相反,根据现行法律,借贷纠纷对委托人更有利,我们只需要提出这个主张,其他证明我们说的是谎话的责任都归于B公司控股股东。所以在征求委托人同意后,我们以借贷纠纷为切入点,启动了诉讼程序,并成功追回款项。
这就是事实。
(三)
这真的就是事实吗?当事人有没有隐瞒了其他事项?为什么堂堂出警记录却不说明究竟是什么资金纠纷?为什么委托人要等到三年多才来要这笔款项?
如果你相信我的第一个版本,那你预设的前提是:委托人是诚实的;如果你相信我的第二个版本,那你预设的前提是:证据为王。
无论你预设的是哪种前提,它们都只是我手中的诉讼技巧。只要法律允许,我会为我的当事人使用任何一种对他有利的技巧。
小孩子才分对错,大人只看利弊。
噗,好烧脑
额,脑子不够使了
只依据资金来往的事实就定性为借贷关系?法官没有要形成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书。比如借条 欠条 收据 或者借款合同?这也太简单粗暴了吧?虽然租赁合同是复印件 不能作为证据 但借贷关系的法律基础只有资金来往的事实 其余的都是你们嘴皮子说 岂不是更单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方需要以证据证明这就是借贷事实 而不是应由对方证明你们在说谎。对方肯定是大意了 没有仔细找其他佐证 。又或者你们游说了法官。连基础的法律关系都可以颠倒黑白,你们厉害是其一 ,对方大意是其二 ,法官糊涂是其三。
看的心累
我看懂楼主的意思,不过楼主也预设一个前提,就是怎么打官司,你作为主角都会赢!哈哈
get到了法律诉讼里的一个方法,哈哈。
不过这个案例巧合性很多啊,如果对方手里有原件,如果他们律师给力找到你方证据漏洞,嗯可能就还有反转了。
更好奇案件本身。为什么借款纠纷能打赢能追回?除了一笔资金转账记录以外,没有任何借条或合同,怎么就认定B公司法人欠A公司法人的钱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