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没有说实话,怎么办?
我们在购买重疾险、医疗险这类健康险时,保险公司都要求投保人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但实际中有些慢性/常见疾病如果如实告知了,就会被拒保,所以有些小伙伴为了能得到保障,并没有如实告知。
但当看到“XX因为当初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时,又担心这样做最后也得不到赔偿,于是心生疑问: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担心以后拒赔,有办法补救吗?
1.
方法是有的,你可以去补充告知。
什么是补充告知?
就是我买了一份保险,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也给我承保了。但我一直于心不安,现在又想告知了,这时候我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
补充告知最便捷的方法是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告诉客服人员之前买了一份XX保险,当时忘了告知身体的一些异常,现在要补充告知,然后把你要告知的情况向客服说清楚就可以了。
之后,客服会把你告知的情况送给核保部门进行人工核保,这期间可能会让你提供病历、诊断书或者进行体检,然后给出结果。
先不说结果如何,起码这样做,你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2.
那么核保后的结果如何呢?
通常有两种情况:
1. 保险公司觉得你补充告知的情况并不严重,保单可以继续按原保费承保,或者增加保费继续承保,再或者把你所患的疾病进行责任除外,然后保单有效;
2. 保险公司觉得你补充告知的情况比较严重,于是会拒保,也就是跟你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是情况2,要拒保了,那么已经交过的保费可以全额退给我吗?
可能会全额退费,也可能只退现金价值。
因为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到时候还得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来。不过听从事核保工作的朋友讲,保险公司很难界定你是“故意不告知”还是因为其他原因真的“无心之失”,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可以全额退费的。
3.
如果你估计补充告知后保险公司大概率会解除合同,而你又不想让保单失效,怎么办?
你可以等保单生效满2年后,再进行补充告知。
这时候理论上只有一种结果: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这样,起码保单是继续有效的。
因为,保险法中有一项很重要的条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说:
无论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还是因为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如实告知,自保单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举个俗套的例子:
隔壁老王2015年10月投保某款定期寿险并附加重疾险,投保前已发现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并未告知保险公司。
2017年11月,老王因肾衰竭身故,由于身故是在保单生效2年后,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理论上说会予以赔偿。
但是!!规划君要强调的是!
例子只是例子,并不能完全代表实际。
不要贸然地以为“不可抗辩条款”就是2年后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然后你说啥就是啥了。
合同虽然有效,但这仅仅是出了事故获得赔偿的前提之一,是“之一”哦~~最终能否拿到足额赔偿,除了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之外,还必须满足理赔的其他条件。
并且“不可抗辩”只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不能对承保条件进行变更,所以两年后再告知,加费和责任除外也是可能的。
就算满足了理赔条件,如果理赔金额较大,保险公司也可能去抗辩。
4.
还是听那位从事核保工作的朋友讲,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投保人真的有隐瞒,即使过了好几年,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拒赔,因为,
投保人还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也要具有“最大诚信”。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坦诚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有空子可钻。
保险公司OS:“艾玛,你当我傻啊?!”
5.
香港隔得比较远,是不是买那边的保险就可以避免告知了?
怎么可能?!
虽然香港的保险不受大陆保险法的制约,但是无论买哪里的保险,我们都需要如实告知,这是投保人的义务,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最后如果拒赔,损失还得你自己担着。
之前也听不少投保人抱怨说,买份健康险还不够折腾的呢,要告知很多东西不说,有的还要求体检,体检发现问题还得再去复查……
但是投保前麻烦些,总比理赔时扯皮强吧。
所以,结论是香港买保险虽麻烦,但事前麻烦,好过事后扯皮,所以比在内地方便网购 但事后易扯皮的要好些?
不是这个意思,是针对所有的健康险来说,事前都要如实告知或体检的。
哦哦,明白了。但我们在好规划买的保险,重疾险、寿险之类的,只是填告知了,没有体检(因为没有要求体检)就购买成功了。购买是挺方便的,但不知和你说这种原则相符吗?
如果某保险产品不要求体检,就不需要体检,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就可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