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产(8)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二章 资产(8)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本节只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科目设置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核算初始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2、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核算持有期间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差额;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持有期间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造成的不确定的盈亏。 损益类收入性科目,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
4、投资收益:核算初始取得时的交易费用、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产生的确定的盈亏;
5、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核算取得时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三、账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1)应当按照取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3)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2.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1)企业持有期间收到购买时包含在价款中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2)企业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再次宣告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1)公允价值上升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投资收益(或借方)
5.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金融业(税率:6%):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①不需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②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属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的项目包括: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果产生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年末,如果“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且本年度的金融资产转让损失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抵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应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出。
(1)转让金融资产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转让金融资产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损失无法弥补,且本年度转让损失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抵减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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