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不晕不结束,赔不赔你永远搞不懂的近因原则
当年读大学的时候,最让我摸不清的就是近因原则了。
这个词常常在意外险理赔中出现:
根据近因原则,该事故不在保单理赔范围内,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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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你可能还在一脸懵,毕竟这么一讲太抽象了,我们不妨拿个狗血小故事来说一说。
小李下雨出门,结果突然看到打雷劈倒了前面的一棵树,结果因此踩空滑了一跤,给吓着了,突发心梗,直直的向前倒下去了,结果刚好前面是个井,但井盖不知被哪个黑心贼偷了,于是他顺势掉进了井里,结果砸进井里,死了。
这里有意思的是尸检报告:
如果尸检报告说小李死于心梗,那么意外险保单不赔付。
如果尸检报告说小李死于坠井,那么意外险保单赔付。
为什么呢?
我们得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而其中,最有效这个词就是关键了。
一般有这么几种情况: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则该原因就为近因。如果这一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该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若该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保险危险与除外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此种情形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另一种是主张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大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后因果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刚刚讲的例子就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情形:
如果是因为心梗致死,那么其实雨天路滑,不小心摔跤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心梗,然后死亡,所以心梗才是最有效的原因,而心梗不属于意外,所以意外险保单不赔付。
如果是因为摔入井中致死,那么则形成了一系列不间断的因果联系,那么最先发生的雷劈就是此次事故的近因。而雷劈属于意外保险保单的保障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进行赔付。
同样一件事,却有不同的赔付结果。这就是绕晕大家不是梦的近因原则,你明白了吗?复杂意外险赔不赔还是由近因原则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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