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3】保险的基本原理
落了许久了,十分羞愧,话不多说,直接上硬货。
一、保险的概念
1, 保险的定义
保险可以理解为一份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
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比如家财险。另一种就是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比如重疾险,年金险。
2, 保险的职能
可以分为基本只能和派生职能
基本职能包括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这部分就是我们常说的为什么要买保险。
花几千块钱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保障,这样一旦生病或者身故就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派生职能包括资金融通与风险管理。这部分比较抽象,不是很重要,知道就行。
3, 保险的功能
其实就是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 提供风险保障(现金)
※ 家庭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工具
※ 储蓄功能
※ 子女教育金规划
※ 员工福利
第一点比较好理解了,生病得花钱,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风险。
第二点我们都知道金融的三大工具是银行、证券以及保险。保险偏向的不是挣钱,而是少花甚至不花钱。
第三点储蓄功能可以理解为两类:年金险与返还型保险,还是那句话不推荐返还型。
子女教育金规划就是指教育金,像天天向上,大富翁等都是不错的产品。
员工福利比如补充医疗。
4, 商业保险的分类
商业保险的分类在定义中就能了解到,一个是保人的——人身险,一个是保物的——财产险。
举个例子,人身险比如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以及寿险等;财产险就比如家财险。
二、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司法均承认并支持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
※ 近因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
就是如实告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得尊崇。
保险公司不得夸大、虚构保险产品的保障;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部分要着重标出并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同时保险公司一旦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主张。
投保人不能隐瞒健康状况,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公司陈述。 同时对某些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就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许诺也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也是要受到惩罚的。
对于投保人来说: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费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这也就是为什么买保险只能给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买的而原因。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样就是为什么你不能给邻居买家财险。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存在,并非虚拟的
(3)有可衡量或认可的经济价值(不适用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以下人员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看护权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上的要求:
对于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和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与保险欺诈
(3)便于确定损失
3, 补偿原则与其派生原则
保险的作用是补偿损失,不应从赔款中不当得利
要求风险责任与保费之间有合理的对价关系规则
根据保费于风险责任(保额)的关系合理确定赔款数额
总结一句话就是:别想着依靠保险暴富,保额和保费的价值关系要对等。
补偿原则根据自身特性派生出代位追偿原则。大白话将就是将全力转交出去方便理赔。
主要分为:
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举例子,外卖员把我车撞了,保险公司陪我钱,然后再和外卖员沟通协商理赔。
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发生推动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就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分别与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举例子,我有一套房子价值1千万,我分别与A、B、C三家公司签订了500万、600万、300万的合同,那么这3份合同就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
含义:
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导致一定后果出险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介入。
不太明白?没事,接着往下看。
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原则:
保险事故必须是近因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或多种原因的作用混杂在一起,且这些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可分性而定。
举个例子,如果汽车因为发动机导致自燃,同时遭遇了冰雹袭击,后来因为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投保了车险,那么自燃是除外的,也没有附加保障自燃的损失险,那么保险人至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2)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被保风险,那么保险公司给付赔偿;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除外或未保危险:
※ 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责
※ 前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赔偿
再举个例子:
汽车有第三责任险,汽车正常行驶中压飞石子砸中路人眼睛造成失明,具有因果关系且压飞石子为近因,保险人依照合同应予以赔偿。
战争导致火灾,被保险人没有战争险,受损财产并不能因火灾发生而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再举个比较常见的例子:
老王投保了意外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
心脏病是突然独立的新介入原因,不属于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死亡的近因。
所以保险公司对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承担保险金的支付责任。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基本原理的基础部分,信息量比较大,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部分,明天我们继续来看保险是怎么经营的。
有意者关注话题>> 和星星白一起学理财芝士
感谢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