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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啊哈哈哈哈

律师有话说:婚姻走到尽头,首饰该怎么分呢?

      朋友A准备离婚,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分开,没有撕逼大战,也没有财产分割问题。说下她家的情况哈,房子车子都是他老公婚前买的(她老公比他大了6岁,家境也不错,所以在结婚前他就有2套房子,一套装修了做婚房,一套出租,车子也是她老公自己婚前买的。所以对于这些固定资产A从来也没有想过去抢,确实不是自己的,婚后两人AA,各管各的钱,所以也没什么实际的财产问题)。

      可是就在两家人见证他们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她婆婆炸了,因为她有价值接近60万的首饰,她婆婆觉得这个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A一直觉得首饰属于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应该属于自己的。A一直就对婆婆有意见,这次婆婆跳出来她也跟她婆婆杠上了,谁也不退让。她找我陪她去见下律师,现在我把律师的意见整理出来,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对有些人有帮助。


      1.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是男方主动购买并赠与的,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首先得确定这些首饰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婚前购买,比如男方购买的求婚钻戒,婆婆购买赠送的结婚用的首饰等等。这部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应进行分割,A的首饰中就有她老公当初求婚时买的12万左右的钻戒,办婚礼的时候她婆婆主动赠与的目前市值约9万的黄金(当初她家里没有要求要买黄金,这个是婆婆单方面赠送的,属于自愿赠送,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


       2.婚前购买,但属于男方被动要求购买的,可认定为彩礼性质。

       好奇的我在旁边问了律师一个问题,新闻里经常看到的有些婚礼没办就吹了,那些金器跟彩礼被判返还是什么情况?律师给的回答是:有存在男方被动要求购买(比如不买个多大多大克拉的钻戒不结婚之类),还没结婚就分开,这部分首饰可视为等同彩礼,可被对方要求归还的。


       3.婚后购买的,被认定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归一方所有。

      A的结婚后的首饰主要是节日或者纪念日她老公赠送的礼物,还有一部分自己觉得喜欢自行购买的。 A的情况中她就是一直认定这些首饰均属于她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应对归她说有,这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


       4.婚后购买的首饰,但是是以投资为目的而购买的首饰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A提供给律师的首饰清单中,一颗价值8万的裸钻引起了律师的注意,因为一方专属生活用品是要在使用的基础上,而明显这个裸钻并不具备这个功能,了解后才知道这裸钻是在香港购买的,当初觉得有增值空间才买的,也想着以后不卖可以拿来加工做成首饰(到目前为止还未加工)。律师说:这个裸钻属于投资目的而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后购买的以投资为目的的但是是一方专属用品类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哦,比如投资为目的的首饰,收藏为目的的一些限量版包等。


       有了律师的意见之后,A知道怎么去跟她老公那边谈了,A放弃了那颗裸钻,别的有法律支持的,她坚持自己拥有,他老公也说服了她婆婆接受这样的结果,两个人顺利离婚。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往往有很多的纠纷,在这个时候一定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争取自己的利益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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