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男友精神折磨自杀的北大女生| 脑死亡算”死了“吗?能赔吗?
今天中午刷微博,星星白刷到了一条令人震惊,不,甚至是愤怒、恐惧的消息:
“北大大三女生包丽,和同校学长某林翰交往1年左右服药自杀。
其母通过两人聊天记录发现,其男友某林翰获知包丽不是处女后,进行打骂、侮辱,要求女生为自己怀孕后再流产、拍裸照、做绝育手术,把”某林翰的狗“纹在身上等方式进行精神折磨。“
目前,包丽已经被确认脑死亡。
而某林翰辩称”主人,母狗“等只是两人的昵称,上面提到的所有聊天内容只是两人开玩笑。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第一反应,星星白相信法律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委屈任何一个好人。
第二反应,包丽脑死亡给家人带来多大的悲痛与负担,父母最终会维持现状还是放弃治疗。
第三反应,脑死亡算保险定义的死亡吗?能赔吗?
根据百度百科对于脑死亡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
“脑死亡”是指人的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产生不可逆的终止。
患者脑死的临床表现一般为:
※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 无自主呼吸停止
※ 脑干反射消失
※ 脑电图电波平直
必须同时、全部具备上述4项条件,而且需明确昏迷原因,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也就是说,脑干功能死亡最终会导致其他器官性死亡,最终会导致身故。
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身故有两种:自然死亡以及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就是大家已经明确这个人就是死了,大家亲眼所见。
宣告死亡则是一种推定。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限后,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并拟制该自然人自然死亡效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然,既然是推定就意味着可以撤销。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 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 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就可以宣布死亡。
关于死亡的判定标准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把呼吸、心跳停止的综合说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
但是现在心跳停止跳动,呼吸停止都可以通过医学技术进行逆转,所以”脑死说“日益获得人们的认同。
但是不管是哪种说法,最终都要依据医生出具死亡通知书。
所以,就算是脑死亡也要等诊断书。
而寿险保障合同生效两年后的自杀。就算包丽最后没有挽救回来,也能得到一笔赔偿。
脑死亡暂且不算身故,那算不算重疾呢?重疾险赔不赔呢?
我看了一下重疾险涉及脑死亡的疾病定义:
- 1. 深度昏迷
第一个条件就不符合,”因疾病或者“意外”导致的。
包丽自己吞下了200片晕车药的自杀行为都不属于以上两种条件,所以不赔。
- 2. 植物人
先不说属不属于植物人,持续30天那得要多少治疗费用?就算能赔也剩不下多少。
而滥用药物这一条也直接拒绝了。
而实际上,植物人的昏睡状态是可逆的,有苏醒的可能,脑死亡一般没有。
所以重疾险是指定不会赔付了。
意外险就更不用说了,突发的、客观的,非本意的、外来的,这种主动自杀行为也肯定不赔。
而医疗险更是将被保人的自伤行为囊括在免责内,也不赔。
所以,对于这种身故来说,寿险是最为有友好的。
现在寿险最便宜的也就是定海柱1号了,50万保额,保障到60周岁,星星白一年265块钱。
这确确实实是一顿饭钱。
但是定海柱1号健康告知比较严格一些,有点小毛病的可以看看臻爱优选,一年285块钱,差个20块钱,省的以后理赔麻烦。
但是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不赔这次自杀可不代表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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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1号重疾险,12月30日下架
大家都说是消费型的价格,储蓄型的保障。
也就是说,
如果你想要返还型的,但是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可以选择达尔文一号保障终身。
和其他重疾险相比,交的保费更少,但:
※ 想退保直接就能退,现金价值高,一点不亏;
※ 不想退保,自带身故责任,最后也能拿回来将近保额的钱。
拿星星白举例子,23岁女生,购买达尔文一号50万保额保障终身,30年交,
一年4125块钱,总共缴费12.375万,在我56岁的时候,现金价值就达到了12.571万元。
再往后现金价值一直涨,就是净赚了!
等我70周岁,如果想退保,就能 提前拿到21万的理赔,要知道,我总共才交了12万多。
如果不想退保,反正保障终身,也有身故责任,等我去世了能拿到的只多不少。
我先下手了:
而且!我在页面领了个券,现在满4000晒单送500元现金!!
我的保费刚刚好!!
静等到账!
所以,想要返还型重疾险,手里钱有限的抓紧时间吧。
人生在世,谁不是劫后余生。
希望每个小可爱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
希望所有保单永不出险。
哈哈哈哈,就是因为没钱所以才赶紧配上